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中南大学生殖与干细胞工程研究所工作,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职业中专教师,住(略)。

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2月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查明: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1998年8月6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夏某。2009年3月18日原告第一次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有乐华彩电一台、美凌冰箱一台、木沙发两张、茶几一张、衣柜一个、梳妆台一个、条形柜一个、洗衣机一台、电脑一台、住房押金3000元;原告夏某某持有的万家和谐基金现值2815.3元、中油核心成长基金退得现金9377.5元、存款x元,合计x元;欠王某兰带小孩的工资x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婚证等证实,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小孩夏某由原告夏某某直接抚养;小孩夏某出生至2009年5月期间,被告王某某承担的已抚养费抵作其后期抚养费。

三、共同财产乐华彩电、美凌冰箱、木沙发、茶几、衣柜、梳妆台、条形柜、洗衣机等家具,住房押金3000元,归被告王某某所有;位于临武县职业中专的现被告王某某居住的房屋仍由被告王某某居住;电脑折价1000元,归原告夏某某所有,原告夏某某补500元给被告王某某;以原告夏某某名义的共同存款x元(包括家和谐基金现值2815.3元、中油核心成长基金退得现金9377.5元、存款x元),由原告夏某某分给被告王某某x.5元;共同债务x元,双方分别承担6450元,并分别给付债权人王某兰;其他财产按现状占有,互不找补。

四、原告夏某某给予被告王某某经济帮助x元。

上述给付被告王某某的款项合计x.5元,由原告夏某某6月1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夏某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手摸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郑小平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高凤萍

调解笔录

调解时间: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调解地点:第三审判庭

主持调解人:郑小平

记录:高凤萍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原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中南大学生殖与干细胞工程研究所工作,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临武县职业中专教师,住(略)。

今天召集你们双方当事人到庭,是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庭审中,已在下列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即家具乐华彩电、美凌冰箱、木沙发、茶几、衣柜、梳妆台、条形柜、洗衣机、住房押金,折价7900元,归女方所有。电脑折价1000元,由原告补500元给被告。万家和谐基金现值2815.3元、中油核心成长基金退得现金9377.5元、存款x元,共x元,平均分配,各x.5元。债务x元,各承担6450元。作为对小孩出生后直至2009年5月由女方养育的补偿,男方承担小孩高中阶段的养育。小孩由男方抚养,小学及初中阶段的抚养费由男方负责。双方工资本上的收入互不找补。因春节期间仍无法和好,今天就离婚和女方提出的补偿问题进行调解,你们双方同不同意调解

:(均答)同意。

被告你的调解意见是什么,讲现实些

:我同意离婚,但我要求原告补偿x元。

原告你的调解意见是什么

:我同意离婚。尽我所能,愿意给被告x元作为帮助。但给我一个期限,上述款项6月1日前付清。

被告是否同意

:同意。

以上意见是不是你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均答)是的。

双方当事人看后请签字。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