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陈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十月二十一日,依法委托福建德佳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陈某乙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单石碑汽配街的房地产。2010年12月17日高春阳(身份证号:x)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陈某乙所有的坐落于宁德市单石碑汽配街的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高春阳所有。
二、买受人高春阳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项仅适用于需办理过户手续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