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30岁。
被告张某某,男,31岁。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李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11月1日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被告张某某辩称: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认识后自由恋爱,2009年11月1日到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儿张雨璐,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架,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其他共同财产、债权和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离婚时,小孩张雨璐由被告张某某直接抚养,并随其生活,被告张某某自愿承担小孩张雨璐的全部抚养费用,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原告李某某有探望小孩的权利,被告张某某有协助的义务;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陆望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