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农民,住(略)。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G209堡会公路工程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谢某某。
原告侯某某与被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G209堡会公路工程A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11日受理后,原告侯某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被告已履行本案合同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小军
审判员陈亚军
审判员何许清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米汝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