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乾民初字第X号
原告董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
本院于200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查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2006年3月1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并对离婚、子女抚养及共同债务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董某
芝抚养,原告自2009年10月1日起至子女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三、共同债务:欠何洪宝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董某
芝负担人民币30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人民币7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5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查多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