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09)珠执字第X号
申请人廖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申请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X路X号。
负责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珠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9月10日向被执行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肖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肖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湖南衡房房地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珠晖分公司所有的座落在衡阳市珠晖区广夏里X号701户房屋过户给申请执行人廖某、赵某,并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德新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艳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