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
被告彭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某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发生矛盾,2008年12月13日发生争执,被告甚至于动手打原告,后经调解和好,但今年9月11日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再次动手,双方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彭某辩称,原、被告间发生矛盾属实,但矛盾主要是由于房屋动迁引起,由于双方均系再婚,需要沟通,分居时间属实,现在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现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系同学关系,后自由恋爱、自主婚姻,现夫妻在生活琐事上虽发生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应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希望原、被告双方加强沟通,互相理解达成共识,共同解决生活纠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白力
书记员凌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