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刘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
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X诉被告刘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刘X与被继承人沈X(于2010年10月7日病故)的亲生儿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X与被继承人朱X(于2010年2月13日死亡)系夫妻关系,共生育一子陈X(即本案被告)。朱X生前在农村商业银行(帐号为x)开立了银行帐户。另查明,朱X父母先于朱X死亡。现原、被告作为其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对该帐户中存款的继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成讼。
审理中,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朱X名下(农商行帐号x)的存款归原告陈X继承,被告陈X自愿放弃对该存款的继承权;
二、双方无其它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0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