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
被告金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5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性格上的差异,常为琐事发生争执。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胡某与金某离婚;
二、现在双方各自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胡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金某居住问题亦自行解决;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胡某预付),由胡某负担人民币100元,退还胡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