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值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陈某,男,38岁,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石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湘莲种植户。
上列原告推选代表人王xx。
被告xx市农科所农技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湘市X路。
法定代表人魏xx,该中心经理。
被告江西日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黎川新荣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与被告xx市农科所农技服务中心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生、郑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xx、扈某、袁某、陈某、石某、郑某负担。
审判长张x
审判员郭xx
审判员沈xx
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冯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