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53岁。
辩护人张某某、薛某,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涛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XX、被告人陈某某及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张某某、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4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X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姚庄南处左转弯时,与沿南阳市X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赵XX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赵XX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伤后手术切除脾脏构成VIII级伤残。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我没逃逸,我给事故大队打电话,他们让约个时间再见面。
辩护人辩称,1、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责任不清,适用法律不全,责任划分错误,不能作定案证据。2、本案被告人不构成逃逸。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有酌定从轻情节。综上被告人理应无罪,不承担事故责任。但也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量刑时从轻减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2009年4月26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三轮摩托车,沿南阳市X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姚庄南处左转弯时,与沿南阳市X路自南向北行驶的赵XX驾驶的豫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赵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驾车逃逸。经法医鉴定,赵XX脾脏破裂构成重伤,伤后手术切除脾脏构成VIII级伤残。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民事部分经本院支持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赵XX经济损失共计x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赵XX的陈某;伤情鉴定结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民事调解协议书、被害人赵XX领条、收据等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民事部分能调解赔偿,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徐玮
审判员刘琳波
审判员郑少强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冉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