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永翔,上海都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范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乡,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永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09)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焦小英
代理审判员秦宇
代理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英(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