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原告浦某
被告徐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因该房屋设有抵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除设定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
二、被告徐某于清除设定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孙某、浦某名下,并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
三、原告孙某、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徐某房款人民币x元。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42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张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