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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浦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

原告浦某

被告徐某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09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因该房屋设有抵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清除设定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

二、被告徐某于清除设定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上的抵押权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过户至原告孙某、浦某名下,并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当日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

三、原告孙某、浦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被告徐某房款人民币x元。

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420元,由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6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1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红

审判员梁斌

代理审判员姚鸿康

书记员张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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