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X路X巷甲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萍、张某乙,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丙,曾用名张某岗,男,生于1975年1月8日。
委托代理人辛占营,河南名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禹州市交通局。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平均、何某某,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于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原审被告禹州市交通局、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萍、张某乙,被上诉人张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占营,原审被告禹州市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张平均、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山西老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侯新梅
审判员支伟泉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