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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

被告柴某。

原告陈某诉被告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柴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4月起,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630元,并于2009年6月立下借据。嗣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现被告去向不明,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630元。

被告柴某未到庭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言明:“今借到陈某人民币贰万柒仟壹佰叁拾元整(其中包括刘云芳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定于一周内全款还清,如不还清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嗣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2009年7月,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条,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及时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630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之诉请,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权利,本院根据原告的诉称及相关证据确定本案案件事实,依法缺席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柴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借款人民币20,6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78元,由被告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某峰

审判员谢亚琳

代理审判员薛立钢

书记员书记员沈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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