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09年10月8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鹿邑县烟草局稽查队工作人员宋××、孙××等人到杨湖口镇郭奶奶庙行政村被告人黄某乙的门市部依法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黄某乙无证经营和涉嫌销售假烟200多条,工作人员对其销售的假烟进行暂扣时,被告人黄某乙等人以其母亲被打为借口,殴打工作人员宋××、刘××、张××、徐××,经法医鉴定,宋××、刘××、张××、徐××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方已向宋××、刘××、张××、徐××赔礼道歉,得到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宋××、刘××、张××、徐××的证言,撤诉书,收到条,行政执法证,法医鉴定书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0月8日起至2010年5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辉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徐莹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