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
被告吴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5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