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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吴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钱某

被告吴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赔偿原告钱某医疗费人民币55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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