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兰州市贡马某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中县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该公司清欠办主任。
被告吴某某,男,甘肃临夏人。
原告兰州市贡马某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吴某某在原告兰州市贡马某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水泥,欠水泥款x元。经原告方多方寻找催要,未能找见被告本人。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x元。
本院认为,因原告贡马某司在本案起诉后,无法提供被告吴某某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故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兰州市贡马某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予以退还,法院专递资费200元,由原告兰州市贡马某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在娟
二0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