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豫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华联商厦。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民选、张某,河南佳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中间道X号半岛写字楼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晓珺、刘某,北京市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华联商厦因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著作权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华纳唱片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10日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郑州华联商厦停止销售侵权录音制品、在《法制日报》发表声明,向华纳唱片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和因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04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4)郑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州华联商厦不服,于200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5年3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5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华联商厦委托代理人翟民选、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
本案在二审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郑州华联商厦与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郑州华联商厦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及本案的侵权光盘。
二、郑州华联商厦于本协议生效之日一次性补偿华纳唱片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华纳唱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10元,由郑州华联商厦负担。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永伟
审判员傅印杰
代理审判员谷彩霞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东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