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1977年出生。
被告:周某某,女,1985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孙长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