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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林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乙,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丙,系漳湾信用社职工。

被告:陈某某,女,1968年出生。

被告:林某丁,男,196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林某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本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但经本院通知后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0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孙长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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