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某,男,1976年生。
被告:曾某甲,男,1983年生。
被告:曾某乙,女,1958年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曾某甲、曾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吴某才
二O一0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巫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