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曾用名陶X,无业,案发前租赁西安市X区开办诊所。2010年X月XX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X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0]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9年3月私自在西安市X区开办健民诊所。2010年8月4日、2010年8月19日因非法行医两次被西安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9月14日,被告人陶某在被西安市X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移送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雁塔区卫生局出具的证明等书证;证人文某证言;被告人陶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诊所,被行政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为了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张宏军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