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产业开发区海河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北市大安区X路二九0巷一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湖南通程(略)集团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珠海市X路X号报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该社社长。
原审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飞龙音像经营业主,住(略)。
上诉人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原审被告朱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09)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19日受理后,由于上诉人没有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阳飞音电脑数码制作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彭杨
附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