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X号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琴(特别授权),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叶翔锋(特别授权),湖南一星(略)事务所(略)。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长沙市雨花区日成汽配经营部业主,住(略)。
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周某某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于1996年6月成立,是由中国安庆环新集团有限公司、日本帝国活塞环株式会社和美国x公司在安庆合资组建的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6月24日原告向商标局提出“ATG”商标注册申请,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为:x。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七类(活塞环及内燃机配件),有效期限至2017年9月6日。2009年12月3日,原告在被告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日成汽配经营部购买了标有“ATG”商标的侵权产品,并由长沙市雨花区公证处对购买行为进行了现场公证。原告认为,被告在从事汽车配件销售业务过程中,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标有原告所有商标标识的假冒产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二、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被告辨称:我经营部购买的活塞环是从济南宏瑞汽配有限公司购买的,有销售清单和货物托运凭证,故我不构成侵权,不应赔偿经济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ATG活塞环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周某某于2010年9月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三、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伍峻民
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