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航天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宇,湖南锐杰(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X号长沙晚报报业集团综合服务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
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贺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晚报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中音传播(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审判员熊萍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彭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