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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开民初字第2172号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路未晞、韩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世贸大厦X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殷某某,该单位职工。

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本院于2009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建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6月16日20时20分许,原告驾驶自己所有的豫x号车行驶在永登高速禹州段时,突然出现两条狗,由于事发突然,来不及躲避,与两条狗相撞,致使车辆损坏,事发后原告随即向被告报案,原告维修车辆后被告拒绝赔偿相关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x元。

被告辩称,同意部分赔偿原告合理损失。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吴某某车辆维修费二万三千元,于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四百八十九元减半收取二百四十四元五角,由原告吴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建涛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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