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厂长。
被告浏阳市天力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X镇。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与被告浏阳市天力生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于2010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5175元减半收取2587.5元,由原告浏阳市人人乐喜庆用品制造厂负担。
审判长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