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丁某某,女。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申诉人丁某某与被申诉人何某、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惠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丁某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0年11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锡检民抗[2010]X号民事抗诉书,以(2010)惠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褚红军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燕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