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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被告A公司、B开发中心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上海A企业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B房地产开发中心。

法定代表人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上海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王某诉被告上海A企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A总公司)、上海B房地产开发中心(以下简称B开发中心)财产权属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某及被告B开发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A总公司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B开发中心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被告B开发中心向原告出售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940,608元,并约定B开发中心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签约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但B开发中心迟迟不能交房。后经协商,原告与两被告于2005年6月30日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与B开发中心确认至协议签订之日B开发中心就上述房屋应支付原告违约金237,031.20元,并同意由被告A总公司将其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房屋价值三方确认为169,200元)交给原告以抵消上述违约金,同时A总公司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办理过户手续。自此,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对该房屋进行装修并入住,且于2005年8月23日缴付了该房屋自2003年4月至2005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又于2005年9月1日交付了该房屋的煤气开通安装费用。但两被告确迟迟未能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确认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判令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A总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B开发中心辩称:2005年6月三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各方协商后达成的,该协议有效。被告愿意履行该协议,由于A总公司的原因致使该协议未能履行。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20日,原告王某作为乙方与甲方被告B开发中心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一份,约定:乙方以940,608元购买甲方开发建设的上海市虹口区X路某号《XX大厦》X室房屋。甲方如未在200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2005年6月30日,甲方B开发中心、乙方A总公司与丙方王某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协议目的:鉴于甲方与丙方于2001年9月20日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丙方出售上海市X路某室房屋,且甲方应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丙方。鉴于甲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该房屋,为此甲、乙、丙三方就该房屋交付及违约问题签订本协议;甲、丙双方确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甲方就上述房屋应支付丙方违约金人民币x.20元;三方同意乙方将其所有的座落于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房屋价值三方确认为x元)交予丙方,予以抵消甲方应支付给丙方的违约金,即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利归丙方所有;乙方承诺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丙方并办理过户手续,除不可抗力外。该协议签订后,A总公司向原告交付了房屋。2006年11月,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向B开发中心核发了上海市X路某号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007年6月19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查封了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A总公司、被告B开发中心签订的《协议书》,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按协议履行义务。A总公司已将协议项下的房屋交付王某使用,但A总公司未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至王某名下,有悖于上述协议的约定,A总公司应继续履行上述协议约定的义务。故王某请求确认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由两被告办理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A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理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市杨浦区某室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某所有;

二、被告上海A企业发展总公司、上海B房地产开发中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王某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原、被告按照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办理过户手续中所涉及的费用。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84元,由被告上海A企业发展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琴

审判员黄某

代理审判员朱萍

书记员沈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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