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黄XX,男,X年X月X日生,瑶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被执行人邱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XX与被执行人邱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XX给付申请执行人黄XX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342元;申请执行人黄XX自愿放弃借款利息9483.33元。被执行人邱XX已按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阳韶勇
审判员石燕娥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