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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德市蕉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莲峰花园14-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5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小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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