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莲峰花园14-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73年出生。
被告陈某某,男,1952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11月28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宁德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薛云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小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