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修某某。
被执行人罚金刑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制发(2008)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修某某犯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09年9月24日本案由本院刑事审判一庭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松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被执行人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审判员张建军
审判员付国
二○○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包琦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