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某甲,男,1967年生。
委托代理人:关某、郑某某。
被告:魏某乙,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魏某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所诉被告名字有误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林辉福
二O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