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住所地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村X组长。
被告福安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男,1964年5月生。
第三人闽东丛贸船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灿泉,福建智德(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1962年8月生。
原告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诉福安市人民政府撤销土地行政登记,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安市X镇X村里凡自然村X组负担。
审判长许可宁
审判员林亦霖
人民陪审员陈某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