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李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洪法民一初字第399号

原告李英(曾用名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中),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原告李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荣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胡娟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英与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英的随婚嫁妆自愿放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黔城西南大市场一栋十四号门面、怀化市华丽市场一楼四十九号摊位,原告应分享的部分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李英人民币x元此款已当庭付清x元,余欠5000元,被告张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婚后所欠银行、个人债务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清偿(其中包括欠原告李英母亲张克莲4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建荣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