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英(曾用名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张某中),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略)。
原告李英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谢建荣公开进行审理。书记员胡娟担任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英与张某某离婚;
二、原告李英的随婚嫁妆自愿放弃归被告张某某所有;原、被告婚后的共同财产:黔城西南大市场一栋十四号门面、怀化市华丽市场一楼四十九号摊位,原告应分享的部分归被告张某某所有,由被告张某某给付原告李英人民币x元此款已当庭付清x元,余欠5000元,被告张某某在2009年12月30日前付清;
三、原、被告婚后所欠银行、个人债务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清偿(其中包括欠原告李英母亲张克莲4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谢建荣
二00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