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某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倪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自2004年起至2009年6月15日止,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累计人民币9,000元,并于2009年6月15日出具了借条一份;2009年7月1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元,共计借款人民币9,200元。因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借款,故现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该款。经调解,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倪某某应归还原告任某某借款人民币9,200元,该款由被告倪某某自2011年3月份起按月归还人民币500元,至还清止;如被告倪某某未按时归还上述任某一期借款,则原告任某某有权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由原告任某某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波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