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被告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