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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王某某诉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999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腾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承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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