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原告詹某。
原告赵某。
被告陶某。
被告钟某。
原告赵某、詹某、赵某诉被告陶某、钟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赵某、被告陶某、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詹某、赵某诉称,被告未征得相邻方的同意,在第六层楼面共用部位楼道上擅自搭建防盗门,把X室的卫生间窗给围建进去,在X室的卫生间窗对面上搭建吊橱及下建壁橱,直接影响了X室隐私、采光和通风,而且给原告生活起居带来诸多便和不安全隐患。原告多次向被告指正,均无效,向物业反映,物业于2009年8月10日上门向被告送达《督促改正通知书》,但被告至今未整改。被告安装的防盗门是朝外开启的,紧挨着原告家的房门,造成原告家的防盗门无法向外开启至180度。而且被告家进出的动静很大。原告认为被告搭建的防盗门影响了原告的通行,将原告家的卫生间窗户围在里面,对生活带来不便,且其搭建的吊橱和壁橱影响了原告的采光、通风和隐私,因此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拆除上述搭建,排除妨碍,恢复共用通道原状。
被告陶某、钟某辩称,被告方是1997年就入住该处的,当时原告还没有入住,所以没有办法征求原告的意见。原告入住时被告的防盗门和吊橱壁柜已经装好了,当时原告没有提出异议,视为原告默认。由于房屋结构原因,某新村一梯三户的居民防盗门都是这样装的,被告居住的这幢楼里2-X楼也是这样安装铁门的。被告方安装的铁门也是很简易的,在铁门上装钢丝网是为了防止放在铁门内的鞋子等物品被盗。该防盗铁门的安装并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也不影响原告的通行。至于被告安装的吊橱和壁柜,都是装在被告自己一边的墙上,对原告卫生间的采光、通风和隐私没有任何影响。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赵某、詹某、赵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被告陶某、钟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1997年以后,被告在其房门外公用走道上安装了防盗铁门一扇,该铁门朝外启,另外,被告在原告卫生间窗户对面墙壁上安装了吊柜一个及壁柜一个。2009年8月,物业管理部门向被告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自行拆除其在楼道公用部位安装的防盗铁门。但被告至今未拆除。原告认为被告安装的防盗铁门及吊柜、壁柜等,对原告的通行、通风、采光及个人隐私等带来了影响,故起诉来院,作如上诉请。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在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六楼公用走道上安装的防盗铁门,确实对原告的通行及生活等带来了较大的影响,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防盗门的请求,可予支持。至于被告在该公用走道上安装的吊柜、壁柜,对原告的生活并不构成影响,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拆除该吊柜、壁柜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某、钟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其安装于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六楼公用走道上的防盗门,排除妨碍;
二、原告赵某、詹某、赵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陶某、钟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