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黄某乙。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88年6月13日登记离婚,次年11月18日生育一女黄某乙某(已成年)。自2007年9月起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开始动手打原告,并经常在家捣乱。为此,原告便离家,双方分居。2009年12月被告被查出患有丙型肝炎,原告回家照顾被告,并借款陪被告就医。2010年5月被告获得理赔金人民币60,000元,原告提出将理赔金偿还看病的借款,不想被告竟出言伤人,为此原告彻底绝望。同年6月原告离家,双方无往来。现要求离婚,家用电器、家具放弃,离婚后,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证明婚姻关系;2、原告报警单,证明名被告经常动手打原告。
被告黄某乙未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黄某乙某(已成年)。婚后,双方为生活细故产生矛盾。自2010年6月原告离家至今。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予应诉,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原告表示居住问题自行解决、家用电器及家具愿意放弃的主张,与法并无不合亦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王某与黄某乙离婚;
二、王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迁出本市X路X弄X号,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黄某乙居住问题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王某与黄某乙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张允惕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