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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411号

原告乔某某,

被告王某某,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5日立案受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均独立生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个人衣物归个人。

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二OO九年二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书记员赵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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