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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被告钱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

原告胡xx诉被告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嘉穗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被告钱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胡xx。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后,双方感情出现了很大裂痕。原告工作较忙,但被告长期沉迷于麻将,家务事和小孩都不管,特别是孩子出生后,被告既不工作也不照顾孩子,借口身体不好,欺骗公婆在工作也不愿意带孩子,为挽救双方感情,原告曾多次劝说被告加强沟通和关注家庭,但被告不以为然。现原、被告双方已事实分居,分居期间感情没有任何改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钱xx辩称:因为原告在外面和其他异性有暧昧关系,所以要离婚。双方结婚十年,感情一直都很好,原告认为的缺点被告都可以改,以后可以不再去打麻将,更加关心原告,只要可以很好的沟通,双方还是可以维持这个家庭,现在孩子已经很大了,不能给孩子造成不良的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1月17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名胡xx。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被告打麻将及对家庭与孩子关心、照顾较少等生活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7月,原、被开始分居生活。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被告认为双方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愿改正其自身存在缺点,不同意离婚。虽经本院主持调解,但原告仍坚持离婚诉请,致调解未成。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当双方产生矛盾时应进行沟通与交流,而不应采取消极的争吵、打骂或躲避的方式。本案中,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后因日常生活琐事等问题致夫妻关系不睦,并由于彼此间缺乏沟通与交流,逐渐影响了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当双方发生矛盾后均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弥合夫妻间的裂缝,被告表示愿意改正自身存在的缺点是其对婚姻重视的表现,对此原告亦应珍惜十余年的夫妻感情,并采取有效的方式,积极地解决双方目前存在的问题。综合原、被告各自的情形及整个家庭的现状,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有重归于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胡xx要求与被告钱x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唐嘉穗

书记员薛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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