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徐某某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二中受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交还被转移的其住所内私人财物的详细清单,其诉状所附申请书要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明确本市X路X弄X号其房内被拿走的属其私有的财物名称和数量,给出财物清单,并改正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将财物归还原主。因上诉人徐某某起诉所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限范围,故原审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缺乏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吉人
审判员郭贵银
代理审判员王岩
书记员居雯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