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女。
被告陈某某,女。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波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09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出具借条,言明2009年2月15日就归还。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被告对此事实无异议,愿意归还借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应归还原告林某某借款人民币7,000元,该款被告应自2010年11月起每个月月底前归还人民币1,000元,直至还清;若被告有一期逾期不还的,原告有权执行余下的全部款项。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陈某某负担(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底之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建波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畏
审判员吴建波
书记员何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