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
被告徐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2008年初自行相识恋爱。2008年9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被告人品问题,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孙某与徐某离婚;
二、孙某与徐某各人处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孙某与徐某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自承担;
四、孙某与徐某的居住问题均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孙某与徐某各半负担人民币50元(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