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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等诉赵某等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陶某。

原告钟某。

被告赵某。

被告詹某。

被告赵某。

原告陶某、钟某诉被告赵某、詹某、赵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某,被告赵某、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陶某、钟某诉称,被告在未征得相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将原房门朝里开启改为朝外开,该房门宽达87厘米,而楼道只有105厘米宽度,直接影响到原告方的正常通行和安全。被告安装的煤气淋浴器的强排风管道排气口直接朝向楼道,其排放的一氧化碳严重影响到相邻居民的身体健康。被告擅自将卫生间窗户扩大,由原来的55厘米扩大到65厘米,并将此窗口当作废物丢弃口,脏水、杂物乱泼乱扔。被告还在公用走道上堆放杂物,影响到相邻方的正常通行,并有碍公共卫生与整洁。以上几点原告多次向被告指出,物业也向其送达了督促改正通知书,但被告拒绝整改。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其擅自朝外开启的房门,将其擅自扩大的卫生间窗户恢复原状,要求被告拆除其安装的直接通向楼道的煤气淋浴器的强排风管道,并清除其摆放在六楼及五楼半楼道内的杂物,排除妨碍,确保公用走道的畅通和安全。

被告赵某、詹某、赵某辩称,被告在入住某新村X号X室后,为了防盗和逃生的需要,发现居住在同一幢楼内的有几户居民都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所以被告也在原来的房门位置内安装了防盗门,该防盗门一扇门(中门)是整体漏空可以向内开,另一扇门可以向外开启至180度。被告进出时可以先开中门,看清外面没有人通行时再向外开启另一扇门,自行排除了对他人安全通行的影响。而且如果原告将其在公用走道上的防盗铁门拆除后,被告安装的铁门完全可以开至与外墙平行,也不会对原告的通行构成影响。九年来,整个六楼层面没有发生过一起进出公用楼道安全通行事实,所以被告的防盗门合理存在了九年,不应当予以拆除。关于被告安装在公用走道上的淋浴器排气管,因为该房屋在设计上只留有脱排油烟机的公用管道,而没有热水器的公用排气管道,热水器排气管也不可能安装到自家房间内,更不能不要淋浴器排气管。至于被告改动的卫生间窗户,属于自己房屋产权之内,而且在该窗户前加装了隔栏,只能开启5厘米,根本无法向外丢弃废旧杂物,对原告不会产生影响。因此,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左右邻居关系,原告陶某、钟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室房屋产权人;被告赵某、詹某、赵某系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人。2000年6月,被告在装修房屋时,安装了向外开启的防盗门,在公用走道上安装了燃气热水器排气管,并扩大了其卫生间的窗户。2009年9月,物业部门向被告发出督促改正通知书,要求被告将其扩大的卫生间窗户及向外开启的房屋主门恢复原状及整改。但被告至今未整改。另查明,被告在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六楼公用走道上及五楼至六楼的楼梯走道上,均摆放了杂物。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安全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本案中,被告安装的向外开启的房屋主门对原告的通行确实构成了妨碍,依法应予拆除,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摆放在公用走道上的杂物,对于公共卫生、居民通行等也确会带来不便,依法应当移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擅自扩大的卫生间窗户的诉请,由于该卫生间窗户的扩大,并未对原告的生活带来影响,故原告此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被告拆除其安装的直接通向楼道的燃气热水器排气管的诉请,考虑到燃气热水器在使用时会产生大量的废气,如果该废气得不到快速有效的排放,将对人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由于被告房屋中本身并没有预留热水器专用排气通道,且除该公用走道之外,亦无其他空气流通较快的部位可供安装该热水器排气管,故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詹某、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X室房屋主门处向外开启的防盗门,排除妨碍;

二、被告赵某、詹某、赵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移除其摆放于上海市杨浦区X村X号六楼及五楼至六楼之间公用走道上的杂物,排除妨碍;

三、原告陶某、钟某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赵某、詹某、赵某负担人民币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程文华

书记员张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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