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1950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新民,湖南东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汤某某,女,195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汤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告为被告承建一栋住宅楼,双方于2002年7月22日进行了结算。该工程的全部价款为x元,被告应在2002年7月付x元,12月付款x元,余款应在2003年7月份全部付给原告,被告没有按约定付款,现尚欠x元,原告多次催收该款未果,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及时支付工程款x元,另支付逾期付款利息x.9元。
被告汤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事实属实,但原告承建的房屋在建成后3个月就出现漏水等质量问题,同意与原告就支付工程款问题进行调解,并要求原告解决房屋漏水问题。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2年为被告承建了一栋私房。2002年7月22日,原告马某辉(乙方)与被告汤某某(甲方)签订了一份《关于朱辉煌私人住宅楼最终结账的决定》,最终结算金额及付款方式达成如下条款:一、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凡乙方在本工程中完成的全部工程量以合同价贰拾陆万肆仟元整(x元)大包干,甲方除付清此款外,其他概不负责。二、付款方式:1、在2002年9月份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贰万元整;2、在2002年12月份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贰万元整;3、余款在2003年7月份,甲方须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乙方。上述结账协议签订后,原告已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工程款x元未支付给原告。原告多次催款未果故诉至本院。另原告为被告承建的房屋建成后,被告发现房屋有漏水现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汤某某于2009年2月13日先支付x元工程款给原告马某某,原告马某某负责购买SPS防水材料,由原告马某某对楼面及板梯间楼面进行一次整体防水处理,待原告马某某将楼面及板梯间楼面防水工程施工完毕后,原、被告共同进行防水实验,如果实验证明楼面在试水后24小时不发生漏水,则被告汤某某应于实验次日将剩余的x元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马某某;如果实验证明楼面仍然发生漏水则由原告马某某继续进行楼面防水处理,直至再进行防水试验证明24小时不发生漏水止,被告汤某某应于实验次日将剩余的x元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马某某;
二、原告马某某负责对楼顶楼梯口的墙壁上、六楼楼梯口墙壁以及住房内的墙壁上的水渍进行仿瓷补漆;
三、原告马某某将楼顶板梯间楼面上的石棉瓦、门板盖好复原(石棉瓦、门板是被告汤某某的);
四、原告马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716元、减半收取358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179元,被告汤某某承担179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健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