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长沙黄花国际机场职工,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x。
委托代理人彭义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无固定职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为x。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彭义军、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相识,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唐某轩。被告现无正式职业,也不挣钱养家,导致家庭无经济来源,经济困难。原告为维持基本生活,于2007年6月到长沙打工,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两年。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没有建立感情基础。婚后性格差异较大,经常为家庭小事吵架,现双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小孩唐某轩的抚养权由法院依法判决;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唐某某在庭审中口头辩称,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4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某轩,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四套。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夫妻共同债务有欠原告周某某的母亲瞿奇文2000元,欠原告周某某的姐姐周某霜2000元,欠龙成强700元,欠原告周某某姐夫的妈妈600元,欠刘伟x元、欠被告唐某某的妹妹唐某4800元。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4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唐某某离婚。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唐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子女抚育:婚生子唐某轩由被告唐某某直接抚养,原告周某某从2009年5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子唐某轩抚养费(含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450元,直至婚生子唐某轩年满十八周某时止。付款时间与方式: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5月2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婚生子唐某轩2009年的抚养费3600元;从2010年起,原告周某某在每年的9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婚生子唐某轩当年12个月的抚养费;
三、财产分割:(1)原、被告婚前财产、个人衣物和专用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2)共同财产中美的柜式空调一台、床上用品四套归被告唐某某所有;
四、共同债务分割:欠原告周某某的母亲瞿奇文2000元,欠原告周某某的姐姐周某霜2000元,欠龙成强700元,欠原告周某某姐夫的妈妈600元,以上债务由原告周某某负责偿还;欠刘伟x元、欠被告唐某某的妹妹唐某4800元由被告唐某某负责偿还;
五、原告周某某于2009年5月1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被告唐某某1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周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智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