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被告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清涧县X乡政府干部。
被告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居民。
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白某、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苗亚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2007年8月23日,被告白某向原告邓某某贷款人民币x元,约定月息12‰,可随时要款,并由被告惠某某担保。后在原告邓某某的催要下,被告白某将利息付至2010年3月23日在未清偿本息,现原告邓某某请求被告白某、惠某某清偿所欠本息共计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白某于2011年3月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邓某某货款本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惠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被告白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