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村民。
被告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村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在原师某园则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所生子女均已成家。后因被告经常借酒打骂原告并且不顾家庭生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协商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