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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清涧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村民。

被告师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村民。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在原师某园则乡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所生子女均已成家。后因被告经常借酒打骂原告并且不顾家庭生活,致使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师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协商自行解决。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星火

审判员行智先

审判员苗亚东

二0一0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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